网上叫卖储蓄卡300元/张 多用于骗钱洗钱送礼等
2011-11-17 06:10:56 来源: 信息时报 字号:

 

邓逸之看到信息后联系赵玉文,约定由邓逸之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转售给赵玉文,邓逸之从中赚取利润。自2009年至2010年 3月间,陈力锋将以其名义办理的银行卡42张,以及向罗晓君、郭淑媚、郑超君、王风玲、孔繁泽、刘育辉等人(均另案处理)收购的银行卡90张,共计132张银行卡转卖给邓逸之。法院判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判刑并处以罚金一审天河区法院判决认为,赵玉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邓逸之、陈力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为赚快钱,一团伙在网上发布消息收购银行卡,招募众人狂开上百张银行卡,而后转卖给网店店主,供他们刷网店人气。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市内首宗收购银行卡刷网店信用的案件,三被告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获判有期徒刑。  网上招人狂开银行卡   

2010年1月16日至19日,一位苏小姐报案称被人用电话诈骗了50多万元,被骗款项汇至户名为罗晓君、王风玲等人的银行账户。公安经过侦查,发现陈力锋有重大嫌疑。3月9日,公安人员在开卡学生的配合下,抓获了陈力锋。   

原来,2009年12月,年仅20岁的东莞男孩陈力锋大学专科还没毕业,一次偶然,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名叫邓逸之的男子发布的办理银行卡赚钱的信息,便联系了邓逸之。邓逸之提出要他开卡,承诺每张普通银行卡给好处费20元,开通网上银行的给40元,还说“银行卡是用于刷网店信用的”。   

直到2010年1月,陈力锋以自己身份证办理了40多张银行卡,并将这些卡卖给邓逸之。后来,他便效仿邓逸之赚钱的套路,上网发布开卡信息。很快,罗晓君、王风玲等人(均另案处理)找到了陈力锋,还有一些在校学生参与其中。陈力锋带他们到维多利广场附近的银行办理银行卡,开卡费用由他支付,然后他再将银行卡卖给“上家”邓逸之。   

陈力锋交代,他收购银行卡的价格是:开通网上银行有U盾的银行卡每张20元,普通银行卡10元。转卖给邓逸之后,先后共获利约1800元。陈力锋被捕当天协助公安人员,于同日抓获了“上家”邓逸之;公安人员又在邓逸之的协助下,抓获了赵玉文。   

下家发展下家带出灰色链   

经法院审理查明,邓逸之生于1985年6月,广东省怀集县人,小学文化。同案人赵玉文生于1980年10月,黑龙江大庆市人,中专文化。2009年底,赵玉文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从中牟利,在互联网上发布收购银行卡信息。邓逸之看到信息后联系赵玉文,约定由邓逸之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转售给赵玉文,邓逸之从中赚取利润。   

随后,邓逸之效仿赵玉文,联系上了陈力锋后自己做“上家”;接着陈力锋也效仿邓逸之,带他人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予收购。   

自2009年至2010年3月间,陈力锋将以其名义办理的银行卡42张,以及向罗晓君、郭淑媚、郑超君、王风玲、孔繁泽、刘育辉等人(均另案处理)收购的银行卡90张,共计132张银行卡转卖给邓逸之。赵玉文则从邓逸之处收购40多张银行卡后再转售他人牟利。   

参与开卡的罗晓君证言称,2010年1月6日,她与男朋友刘育辉等人在“1010”网、兼职网上看见招人办理银行卡的信息,后依约来到维多利广场集中,看见10多人在场,其中一名男子在登记他们的资料,叫他们到银行办理银行卡。   

庭审过程中,赵玉文、邓逸之、陈力锋三人对公诉人指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没有意见,当庭的供述与侦查阶段的供述也是基本一致。赵玉文称,客户告诉他,这些银行卡都是用在网店刷人气,刷网店信用。   

法院判决   

妨害信用卡管理  

判刑并处以罚金   

一审天河区法院判决认为,赵玉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邓逸之、陈力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邓逸之、陈力锋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人各自情节,分别判处赵玉文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邓逸之获判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而陈力锋领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近日,广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记者调查   

网上叫卖储蓄卡 300元/张   

昨日,记者在网上找到一个号称“正规的出售银行卡网站”——银行卡吧,并通过QQ加了网站工作人员“专业办理银行卡”为好友。对方表示,普通(储蓄)卡300元一张,带网银的要600元,因为网银的开户难度大,审核力度大。并且办银行卡不需要本人提供任何身份信息。   

当记者提及可不可以要4张不同身份信息的卡时,对方非常自信,“在我们这里都不可以的话,没地方可以了”,并声称他们是专业的团队,已经运作3年了。对于银行卡开户信息资料来源,对方表示是从全国各地搜集来的身份证的资料,甚至还向记者兜售起身份证,“我们100元买进的,再100元卖你”。   

至于交易方式,对方表示,广东地区的用户可以选择货到付款,买家可直接拆包到附近ATM试一下,而其它地区的买家则要走网店或付少许定金。而对于买家买银行卡的用途,对方只称,“我们只负责开卡,其它一概不管。”   

收购用途  骗钱、洗钱、送礼、网店刷信用   

记者在百度上输入“如何刷网店信用”,即搜索出关于“网店互刷群”、“刷网店信誉平台”、“网店刷信誉网店全托代刷信誉刷信用及升钻”等众多网页,甚至还有人在网上公开讨论如何刷网店信用不容易被查出来。   

据了解,一些网店店主为了扩大自己小店的生意,希望一段时间内累计大量的信用度,以此来吸引更多客户,因此购买他人的银行卡来刷,即简单地将现金存入卡内,来回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汇款,也是最简单的作弊手段。但这一说法遭到众多网店店主的质疑:真要“刷信用”动员几个亲戚朋友就能做到,采取这种做法的较少。   

有部分收购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话诈骗,因为身份资料都不是犯罪分子所有,让侦查机关难以锁定嫌疑人范围。还有些企业单位为虚开股票账户转移存款用以逃税,一些买主则是因为业务需要接受汇钱、转账、消费、送礼,用他人的卡可以不引起注意。   

有专家认为,开办、收购、出售、使用他人信用卡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收购借记卡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而洗钱者的身份则得以隐藏,呼吁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漏洞,不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律师说法 故意办卡出售或成共犯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爱斌律师指出,对于出售开办银行卡的行为,假如是使用本人的身份证开银行卡,然后卖给别人使用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如果银行卡被用来实施犯罪,就构成牵连犯。而冒用他人身份证开办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收购银行卡的行为,我国现有法律有禁止性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而冒用银行卡,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很明显,收购银行卡的主要目的就是提供给他人冒用。而卡主主动出卖自己银行卡的性质,与不慎遗失或者被窃取个人信息完全不同,一定程度上构成协助犯罪,可归入共犯。   

杨爱斌提醒,那些贪图小利出卖自己银行卡牟利的人,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卖的行为属于犯罪,但如果明知他人有可能实施犯罪,又分到了好处的,则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共犯。如本案中帮忙开卡的人,则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电话诈骗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