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标准普尔指数(Standard & Poor”s)与中信证券停止指数方面合作,将于近期不再提供中信标普债券系列指数数据,中信标普股票系列指数数据继续由标准普尔指数进行提供。考虑到未来可能再次发生变化,并且已有国内成熟指数公司开发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股票型宽基指数,因此将相关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变更为中债国债总财富指数,中信标普300指数变更为沪深300指数。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8日起将旗下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具体变更事项如下:
一、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事项
将基金合同中“十二、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90%+同业存款利率×10%
其中:中信标普300 指数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共同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由深沪股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票经过了流动性和财务稳健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同业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变更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0%+同业存款利率×10%。
其中:沪深300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目前在中国A 股市场最具权威性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已经成为开放式基金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其以中国A 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 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可以描述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同业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二、华安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事项
将基金合同中“十二、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的股票中选取规模大和流动性强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家上市公司股票为成份股的股票指数;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变更为:
“(四)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国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的股票中选取规模大和流动性强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家上市公司股票为成份股的股票指数。中债国债总财富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下的分类系列,该指数成份券由银行间市场、柜台以及交易所市场流通的记账式国债组成,是一个反应记账式国债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也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事项
将基金合同中“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2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变更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国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事项
将基金合同中“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3.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5%×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照的指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变更为:
“3.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国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照的指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此外,根据以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更新。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因此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自2015年9月8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