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2012-07-21 08:25:00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经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本基金2012年第3个运作期起延长每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日,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运作期、集中申购等表述进行修改。调整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运作期”的定义修改为:

  “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同时,在招募说明书相应章节进行了同样修改。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修改为:

  “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并在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同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的募集”章节进行了同样修改。

  三、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的“(四)基金的开放日和运作期”修改为: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和运作期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的“(二)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修改为: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但不超过5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集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集中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同时,在招募说明书相应章节进行了同样修改。

  五、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的“(七)集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修改为:

  “投资人T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最近一个运作期的首日为投资人办理登记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同时,在招募说明书相应章节进行了同样修改。

  六、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的运作期”的“(二)运作期的开放日”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期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为本基金当期的赎回开放日。

  在每个运作期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倒数第3个工作日和倒数第4个工作日,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七、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的运作期”的“(五)举例”修改为:

  “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2年5月15日,2012年6月的倒数第3个工作日为6月27日,该日次日为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期(即“第1期”,以此类推)的运作期间为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27日,第1期的赎回开放日为2012年6月26日。第2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期为2012年6月22日、2012年6月25日和2012年6月26日;

  第2期的运作起始日为2012年6月28日,2012年7月的倒数第3个工作日为7月27日,该日次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则将第2期的最后一日提前至7月26日,则第2期的运作期间为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7月26日,第2期的赎回开放日为2012年7月25日。第3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期为2012年7月23日、2012年7月24日和2012年7月25日;
第3期的运作起始日为2012年7月27日,2012年8月的倒数第3个工作日为8月29日,该日次日为工作日,则第3期的运作期间为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8月29日,第3期的赎回开放日为2012年8月28日。第4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期为2012年8月24日、2012年8月27日和2012年8月28日;

  其他运作期、集中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每期集中申购开放日的长度及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访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