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和调整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2004-11-15 00:00:00 来源: 字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目前情况,经与托管人交通银行协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改并调整基金赎回费,相关修改与调整均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与调整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托管人情况

  根据目前情况,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的表述修改为"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并增加"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的表述";将"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的表述修改为"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的实收资本由"153亿元"修改为"170亿元"。

  二、关于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原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第(6)条规定,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现根据目前情况,修改为: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1、原基金契约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第(6)项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

  现根据有关规定,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均修改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

  3、原基金契约中规定,代表权利登记日30%以上(含3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出席时,方可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代表权利登记日30%以上(含3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则视为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现根据有关规定,将上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的法定人数要求由代表权利登记日30%以上(含30%)均修改为代表权利登记日50%以上(含50%)。

  4、根据有关规定,删除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再次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内容。

  5、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将上述基金契约内容修改为: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6、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可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情形包括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现根据有关规定,将上述可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情形的表述修改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2、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2日内公告。

  五、关于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关于基金的投资管理

  原基金契约中未对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做出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5%×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2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照的指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关于投资者范围

  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投资者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现根据目前情况,将投资者范围修改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八、关于基金资产的账户

  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本基金资产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以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现根据目前情况,修改为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九、关于信息披露

  1、将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中第3款情形、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的情形以及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修改为该情形发生后2日内。

  2、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以通知有关赎回申请人。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2日内公告。

  4、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5、将原基金契约中的"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的表述修改为"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删除"公开说明书"的有关表述并适当替换为"招募说明书"。

  6、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3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7、删除每工作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的规定。

  8、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每六个月结束后的45天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

  9、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org.cn)及 www.cninfo.com.cn 网站。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十、关于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根据有关规定,删除"基金的终止与清算部分"。

  2、删除临时报告中的"基金终止"事项。

  十一、关于基金合同的效力和终止

  1、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失效之日止。

  2、原基金契约中规定: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资产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基金资产清算费用

  基金资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资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二、关于文字修改

  1、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契约"和"本契约"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合同"和"本合同"。

  2、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持有人" 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3、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单位" 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份额"。

  4、根据目前情况,在释义中添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条款,并将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表述适当修改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十三、关于基金赎回费

  原基金契约中规定,"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赎回费率统一按0.5%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0.1%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费后,列入基金资产"。

  现根据目前现时的情况和条件,本基金的赎回费将自2004年11月18日起作如下调整: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65天以内(含第365天) 0.5%
365-730天(含第730天) 0.3%
730-1095天(含第1095天) 0.2%
1095-1460天(含第1460天) 0.1%
1460天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1%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后,即当赎回费率大于0.1%(不包括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总金额的0.1%;当赎回费率小于或等于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费用的75%,余额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契约中的相关赎回费率的规定仍保持不变。

  修改后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发布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