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目前情况,经与托管人交通银行协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修改提示
根据有关规定,增加了基金合同根据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04年11月16日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和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关于基金合同当事人
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发起人的情况不根据目前情况进行更改。
根据目前情况,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由 “徐建军”
修改为“杜建国”;将实收资本由“5000万元”修改为“15000万元”。
根据目前情况,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的表述修改为“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并增加“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的表述”;将“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的表述修改为“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将法定代表人由
“王明权”
修改为“方诚国”;将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将实收资本由“120亿元”修改为“170亿元”。
三、关于基金托管人义务
原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第6条规定,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现根据目前情况,修改为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原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第10条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现根据目前情况,修改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
根据有关规定,将第十二条“基金持有人大会”修改为: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关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可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情形包括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可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情形包括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2、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2日内公告。
六、关于信息披露
1、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2日内公告。
2、原基金契约中规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3、将原基金契约中“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修改为“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将原基金契约中的“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编制…”修改为“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
5、将“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修改为“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6、原基金契约规定: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日内公告。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7、原基金契约规定,基金净资产值每周公告一次,于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公告。披露基金净资产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于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关于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根据有关规定,删除“基金的终止”与“基金的清算” 部分。
八、关于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基金契约中规定,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现根据有关规定,修改为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依法终止之日止。
九、关于基金合同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资产清算
根据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修改为: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依法终止,并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三)基金资产清算
1.
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2.
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基金资产清算费用
基金资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资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8.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关于业绩报酬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9月17日发布的证监基金字[2001]43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已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计提业绩报酬。在本次契约修改中,一并删除基金契约中与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相关的内容。
十一、关于文字修改
1、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契约”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合同”。
2、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持有人”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3、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单位”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份额”。
4、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或“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
5、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基金清算小组”的表述均统一修改为“基金资产清算组”。
6、根据目前情况,将原基金契约中所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表述适当修改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修改后的《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发布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