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基金基金合同
2004-07-13 00:00:00 来源: 字号: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并自签署日起受之约束。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详情请参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