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投资基金关于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的有关要求,经我公司认真研究,决定从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从1998年11月开始使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公司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定期、全面提供关于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二、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名单
1、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国信证券公司
5、招银证券公司
6、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三、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租用期限定为半年,半年中,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向我公司提供研究报告和证券信息等服务,我公司根据以下评价体系,评价其研究报告和信息服务质量。该体系包括:
1、 提供上市公司调研报告的篇数
2、 提供市场大势分析报告篇数,市场预警或预示建议
3、 研究报告被基金管理公司采纳的数量
4、 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课题,由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论文
5、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料库
根据以上的评价体系,我公司对各证券经营机构(不仅限于出租席位的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信息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排名,符合要求者继续租用,不符合要求者予以剔除,重新选择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机构租用其席位。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信息服务不符和要求,我公司有权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四、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公司所管理的基金通过上述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我公司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五、其他事宜
我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基金通过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及支付佣金等。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