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洗钱法》2025年1月1日施行!亮点解读→
2025-01-03 08:31:51 来源: 司法所 字号: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早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我国数字金融领域的创新走在了世界前列,伴随着金融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会不断出现,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加以约束。新《反洗钱法》的实施是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次重要推进,展现了国家在防范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决心与努力,也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社会对中国反洗钱工作的认可与信任。

 

一、新《反洗钱法》完善了“反洗钱”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洗钱上游犯罪的类别


相关案例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5亿余元。2015年至2016年,白某以其控制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使用部分非法集资款认购某科技公司定向增发股份。2017年,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白某非法集资案发,遂指使并全权委托方某将其认购的科技公司股份对应的股票转换为现金,向方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与他人约定转让股票,在场内通过循环交易、低卖高买等方式,将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证券账户。同时,方某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在场外接受他人实际给付的股票转让款,实现将上述股票转换为现金的目的。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新《反洗钱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新《反洗钱法》新增了反洗钱义务的预防措施


相关案例


2024年9月,一名男子在某银行办理现金取款业务时突然被工作人员叫停。原来这位工作人员在为这名男子办理业务时,该账户的异常交易触发了风险预警系统,在发现该账户的交易情况符合典型的电诈交易特征后,便询问资金来源及用途,但这名男子言语含糊,行为反常。工作人员一边想方设法稳住男子情绪,一边悄悄安排其他同事紧急启动“执法机关与金融机构”联动机制,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十几分钟后,公安机关的民警抵达现场,迅速将嫌疑人控制并带回进行调查。次日,确认该男子存在转移涉诈资金行为,其账户也被公安机关冻结。


面对当前电诈犯罪高发严峻形势,银行严格落实打击治理电诈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定期研究涉诈账户交易特征,不断优化电诈监测模型,完善监测体系,多措并举堵截涉诈行为。今年以来,金融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高达上千万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新《反洗钱法》第三十条,“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三、新《反洗钱法》加重了对反洗钱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相关案例


朱某为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以甲公司名义向1899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2020年3月31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柜台网点为了追求业绩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法条链接


新《反洗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一)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二)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六)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七)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新《反洗钱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加强反洗钱监管,可以有效遏制洗钱犯罪活动,减少非法资金流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此外,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要求其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这些新规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来源:司法所


供稿: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许莉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