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微钱宝”快速取现用户服务协议
2023-04-10 08:31:13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微钱宝 快速取现”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微钱宝 快速取现”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快速取现”服务:是指甲方在业务开放时间内,通过乙方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向乙方申请将其通过“微钱宝”账户(对应华安汇财通货币基金,代码:000709)所持的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赎回。甲方同意将申请进行快速取现的货币基金份额由乙方过户给垫支机构,由垫支机构为甲方垫付与快速取现份额对应的款项,过户给垫支机构的货币基金份额经注册登记机构赎回确认后,赎回款项用于偿还垫支机构已为甲方垫付的资金。

注:对于存量“快速取现服务”,垫支机构为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的商业银行。

“快速取现”服务是本公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

第二条 业务规则

1、甲方申请办理“快速取现”业务,需与乙方签订《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快速取现”用户服务协议》。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关于“快速取现”服务的有效合同条款。一经甲方确认“接受并同意”该协议,即视为本协议签署完成并生效。

2、甲方成功提交“快速取现”申请日起(含快速取现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所得收益归垫支机构所有,该日为自然日,从0:00至24:00为一日。

3、甲方提交 的“快速取现”申请委托被受理后,不允许撤回申请。

4、甲方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快速取现限额为1万元(含,官网、APP、微信等各平台共享额度)。

为更好满足甲方的资金流动性管理需求,并兼顾风险管理的需求,乙方对于甲方单日对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多笔累计申请快速取现的金额设定上限,上限金额为4万元。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该金额的上限。当甲方提交的单笔快速取现金额超过1万元时,即授权同意将超出1万元的份额转换为乙方旗下其他三只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中的一只或几只(现金宝A,000873;现金富利A,040003;日日鑫A,040038,具体由乙方确定)并进行快速取现。上述份额转换仍以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1万元为限。

5、乙方可对甲方的快速取现总额设置限额,如当日实时快速取现总额超过乙方设定的限额,乙方有权临时暂停快速取现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6、甲方应当充分认识乙方提供的快速取现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乙方不对"快速取现"赎回款的实际到账时间做承诺。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等情况对快速取现额度限制及业务规则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变更时乙方将通过其官网、手机平台发布通知,通过上述方式即视为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包括乙方风险提示信息、免责条款在内的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2、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第6款所述乙方针对“快速取现”业务调整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将不就因任何原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任何要求。

3、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4、对于甲方委托的各类业务,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5、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实际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赎回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垫支机构垫付的快速取现赎回资金等情况,甲方应承担垫支机构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垫支机构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6、若出现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垫支机构划付快速取现款项的,垫支机构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7、甲方使用快速取现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乙方享有根据业务需要对快速取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快速取现手续费、金额上限等服务内容)进行改进、调整的权利。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3、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4、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损失的;

6、因甲方的银行卡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

7、甲方申请快速取现,经乙方系统确认之后即自动生成支付指令向甲方账户划款,可快速到账,若因银行或支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迟延到账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委托服务网站对本协议予以确认之日起生效。甲方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第七条 其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保留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