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洗钱,即行为人明知是证券市场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对于日益增加的证券市场不规范行为,10月1日将正式生效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显得颇为及时。今后,证券洗钱行为面临的将是一张严密的监管大网。
然而,由于证券洗钱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证券市场体系本身的各种漏洞,该实施办法要想真正发挥实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今后,汪氏兄弟大概没机会开着装满现金的宝马车奔波了。”在将于10月1日正式生效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公布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早该向这些人‘撒网’了”。
汪氏兄弟是指汪建华、汪谦益兄弟。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二人被检察官指控,帮助其弟汪建中转移其操纵证券市场获取的犯罪资金。法官宣布:“二人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汪建中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监会2008年对其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汪建中利用首放公司及个人在投资咨询业“股评名嘴”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证券市场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
从2008年6月,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为帮助汪建中掩盖非法所得,汪建华和汪谦益数次开车辗转于常州、武汉、南京等多个城市。用转账户、分账户、取现的方式疯狂转移包括汪建中所有直系亲属的账户资金。
这宗被业内称作“安徽省洗钱第一案”的案件,引起证券业反洗钱研究人士的关注。
证券洗钱也疯狂
所谓洗钱,简而言之就是把“黑钱”合法化。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2007年,反洗钱法也将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统一纳入到央行的反洗钱监管之中。
“汪氏兄弟明知其弟汪建中的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得来的黑钱,还试图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等手段掩饰其来源,因此是证券业中的一种洗钱行为。”北京律师许兰亭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
证券业洗钱的始作俑者至今无据可考。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汪氏兄弟的证券洗钱并非中国证券洗钱案中首例,汪氏兄弟的洗钱方式也非中国证券业洗钱的唯一方式。
早在上世纪90年代,西安达尔曼公司案即上演了中国证券业巨额洗钱的一幕。1996年12月,有“中华珠宝第一股”美誉的民营企业达尔曼上市。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后8年间,这个表面规范的上市公司一直在暗地里“出老千”,即以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从股市及银行抽取资金(其模式可无限循环,即:业绩造假———骗取上市融资———编造项目———骗取银行贷款———再以项目之名转移资金———业绩造假),洗钱数额高达17.79亿元。
“上述案件,体现的是证券业洗钱的另一种方式———利用空壳公司转移资金,让资金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再将其‘洗白’。”刘伟解释,通过实业投资设立公司和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金是犯罪分子洗钱的惯用手法,一般做法是,先利用他人名义开设多个空壳公司,然后由上市公司与这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合作,将投资款打入空壳公司,空壳公司则来完成洗钱,“洗钱者常利用亲戚或朋友的名义开设多个账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手段很隐蔽,在证券公司内部不同账户之间转移犯罪收益有混淆性,难以被发现”。
从之前发生的证券洗钱案中,刘伟总结出证券类洗钱的7大方式:买卖股票和期货、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对倒交易”的利益输送、转托管、伪造身份证件以改变交易账户所有权、经纪人高额提成等。
他所忧心的是,众多洗钱者背后其实还存在长长的犯罪链条,比如:有的洗钱者同证券公司内部的人有关系(或者用钱铺路、打通关系),他们要么通过证券公司相关人员的庇护违规上市圈钱,要么同其串通大肆作案。更为可怕的是,这种内外勾结的洗钱犯罪,还可能催生腐败,即洗钱者得到巨大利益、尝到甜头后,可能进一步贿赂关系人,这令他深感忧虑。
证券反洗钱监管有缺口
北京某证券公司员工张晓(化名)每月都有任务,就是将交易量做到一定程度,并维系和发展数位大投资者。
在证券行业激烈竞争的今天,为了不落得客户资源流向他人家的悲惨境地,他和同事多贯彻公司的策略拼命留住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客户手续齐全时我们会为他办理业务,客户手续不齐全时,我们也会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就有关条件和他谈判,以争取做大交易量,特别是一些大投资者,在融资、划账或转移资金环节,我们经常会按他们的要求作适当妥协”。
反洗钱对于他们来说,至少在眼前无关紧要。
然而,市场异象或许由此产生。“这恰恰为洗钱者得以利用证券公司大肆犯罪提供了可能。”北京证券律师武吉铧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事实上,对于证券公司的各项运行体制,在证券公司长期兼职的刘伟心中有诸多不看好,认为“肯定会导致大患”。他认为,证券公司体制中的诸多漏洞为证券洗钱提供了空间,“比如,证券公司中,高管权力过大,这容易导致高管利用股票、债券托管制度中存在的漏洞违规操作,比如随意挪用客户股票、债券”。
业界预期,10月1日将生效的反洗钱实施办法或将弥合这些体制缺口。
记者在证监会网站上看到,该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各监管机构对证券洗钱的监督责任,即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在反洗钱工作监管任务方面的职责分工,证券经营机构应尽的反洗钱工作义务,特别是包括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报告、备案制度和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该实施办法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武吉铧认为,这个实施办法体现了证监会严厉打击证券业洗钱的决心,“对于提高监管资源配置效率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都十分有帮助”。
刘伟建议,在每个证券公司都设一名专门反洗钱的责任人或机构,严密监督可能的洗钱行为,“我想,整个行业这时都会感到一种执行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紧迫感,会由此提高对证券行业反洗钱行为的监督”。
不过,同张晓不同,武吉铧并非一个盲目乐观者。从洗钱实证角度分析,他承认,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制度性和结构性缺陷已无法掩饰(如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二级市场投机气氛过浓、股价泡沫化程度较高等,难免被一些人利用)。此外,恰如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李劲说的那样,随着银行业反洗钱监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许多非法收入可能会更多地流向证券市场。比如,走私所得、贩毒所得、受贿所得。而与银行业的反洗钱不同,由于证券市场流动性高、交易频繁、覆盖面广,股价波动较大且交易记录不易追查,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更容易掩盖,“仅依靠证券监管部门自身的审视,来防范证券市场上的洗钱活动,难度会非常大”。
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非法收入流入证券市场,属于证券期货业洗钱的上游犯罪,不属于这个办法的调整范围。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不到位,到底有多少这类黑钱流入,很难统计。
武吉铧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目前的希望是,银行业能够同证券业建立反洗钱共享信息,共同协调,双方在情报交流方面多配合;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能加强执业诚信管理,在会计环节把好关,为防止证券洗钱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