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措施,完善风险防范体制机制”明确列入国家规划,反洗钱工作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基金公司为广大居民提供专业理财金融服务,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仅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更是自身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基金公司在完备制度规范下诞生与发展
自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发布以来,基金公司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并不断发展壮大,基金产品日益多元化,截至目前,我国117家基金管理人为7600万客户管理7.95万亿元的公募基金资产。基金业为改善我国投融资格局及帮助居民财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分支行业。回溯过去十多年的历程,《基金法》、《反洗钱法》等经济领域重要法规及其配套制度相继出台,为基金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使基金业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下有序竞争,并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
反洗钱法规对基金业影响积极而深远
《反洗钱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现实工作中,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已经全面融入基金公司对客户服务和销售适用性管理中,“风险为本”理念及风险评估框架已被广泛应用于基金公司内控合规管理体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基金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作出了操作性指导。同时,《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基金公司发展互联网直销业务中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基金业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反洗钱措施
基金行业严格遵循强制托管制度,居民的基金资产全部在商业银行保管,基金公司负责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资金清算由托管银行完成。基金行业自诞生以来,就形成了依托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格局,基金公司没有自己的物理网点,几乎不接触最终客户。正是基于对上述特点的认识,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确保防范或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与已识别出的风险相适应”的要求,基金业从诞生之初就形成了鲜明的行业特色:(1)不接受现金和支票,只允许银行转账;(2)与销售机构进行资金的“总对总”交收,基金公司不与销售机构客户直接交收资金;(3)申购和赎回资金按照同一账户进出“闭环运转”。
从某种程度上讲,基金公司最大的客户就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销售机构。在我国,基金销售机构必需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便如此,基金公司在与销售机构合作时,仍会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充分的尽职调查。收集足够信息以全面了解其业务性质,并判断其信誉和合规质量,包括是否因洗钱或恐怖融资遭受调查或监管处罚等。(2)评估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及其实施效果。(3)通过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职责分工。
近几年来,基金业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业务。在追求客户极致体验的导向下,“基金引流”、“余额理财”等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些业务在为广大民众提供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我们评估是否为不法分子提供新的洗钱渠道。目前,人民银行正牵头其他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并加快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制度建设。基金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基金业反洗钱机制得到境外合作伙伴认可
在过去几年我国资本项目开放试点过程中,我国基金业的反洗钱工作得到了国际合作机构的认可。2007年《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后,QDII基金为中国居民财富的境外配置提供了良好载体。经过对我国基金运作进行全面评估后,花旗、渣打、汇丰和BBH等境外知名银行竞选QDII基金的境外托管人资格,境外证券投资银行也争先恐后为QDII基金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服务。2015年,中央政府与香港推出基金互认,大陆基金管理人的反洗钱机制得到境外代理人及销售机构的承认与认可。根据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全球金融机构监测和报告美国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对我国金融业带来了挑战,其中客户尽职调查是工作的核心与关键。我们认为,正是过去十年来基金业在反洗钱工作中对客户尽职调查的学习、探索与实践,为应对FATCA法案的合规义务规定打下良好基础。
综上所述,反洗钱工作是国家战略,对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具有重要意义。年轻的基金业从成立之初就建立在完善的法规制度基础上,基金公司成为受高度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公众公司。基金公司建立了与其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反洗钱成为其内控合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机制得到境外合作伙伴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