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4月23日证监许可[2012]539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2年5月23日正式生效。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本基金2017年第3个运作期起,变更本基金运作期及集中申购期的确定方式,并修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表述。
(一)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运作期及集中申购期确定方式的变更
1、关于本基金的运作期确定方法的表述披露于《招募说明书》中,原条款表述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集中申购期结束之后第1个工作日(含)起至下一季度末(即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倒数第3个工作日(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运作期的最后1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现变更为:
“自每一集中申购期结束之后次日(含)起至下一季度末所在月份(即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第三个周一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若因节假日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运作期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运作期的最后1日为该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2、关于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确定方法的表述披露于《招募说明书》中,原条款表述为:
“每个运作期结束之后的第1个工作日(含)起连续4个工作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集中申购期。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现变更为:
“每个运作期结束之后的第1个工作日(含)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集中申购期。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仅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不办理赎回业务。”
(二)本基金运作安排的调整
本基金自2017年第3个运作期起,变更运作期及集中申购期确定方式: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方便投资者提前做好投资安排,本基金管理人依据约定的原则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对2017年运作期以及集中申购期和赎回开放日做出如下安排,具体事项以届时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运作期 |
集中申购 开放期 |
约定赎回 开放期 |
运作期 起始日 |
运作期 结束日 |
赎回 开放日 |
运作 期限 |
华安季季鑫 2017年 第3期 |
6月29日 6月30日 7月3日 7月4日 |
7月3日 7月4日 |
7月5日 | 9月19日 | 9月19日 | 77天 |
华安季季鑫 2017年 第4期 |
9月20日 9月21日 |
9月20日 9月21日 |
9月22日 | 12月18日 | 12月18日 | 88天 |
重要提示:
1、若出现国家节假日安排的调整、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将视情况对运作期以及集中申购开放期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投资者可访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情况。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未及时提交相关交易申请带来的不便。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