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修订旗下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16日《关于核准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07号)核准募集,由中国工商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于2014年7月17日成立。
本公司本次对上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主要包括:根据《管理办法》修订增加收取强制赎回费条款以及申购赎回流动性问题的条款、修改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修订估值方法的表述;根据《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的规定及变化修订相关条款。详细的修订见附件的《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根据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公司对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将于公告当日将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各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调整;各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