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5-05 08:45:00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72,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14日生效,根据《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5月16日。


  鉴于本基金管理人已与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同时对《基金合同》更新了担保人相关信息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保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对合同其它部分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也同步进行了修改和更新。同时,《基金合同》也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更新。投资者可访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提请备案。


  详细修订请参见对照表:

章节 《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版本 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做出相应修改。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6 9 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6 29 颁布、同年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12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315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77颁布、同年88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调整。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二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修改。
3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其后各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补充完善释义。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根据新规,调整完善释义。《基金合同》中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运作办法》补充修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根据《基金法》补充修订。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李勍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更新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明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并调整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根据新《运作办法》补充。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根据《基金法》补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六、表决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基金法》补充特别决议事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调整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新《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基金托管人及其同时更换程序中同类修改不再赘述)。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根据新《基金法》调整基金登记机构信息保存义务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6)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二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1亿元,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修改。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修改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详见《基金合同》)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
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
根据第二个保本周期重新签订的保证合同修改。(详见《基金合同》)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保证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15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有效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修改。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2、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新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自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2、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新规调整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程序。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新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自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新规调整保本保障机制的更换程序。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根据《运作办法》补充调整相关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新规,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并补充关联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根据新规删除本基金不适用条款。
九、转型为“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
八、转型为“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
相关修改同上,不再赘述。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完善管理费与托管费的调整规则。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根据《基金法》修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新《基金法》,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即可。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根据新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改为备案制,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