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规定: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年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含该日的次日)至次年12月15日(含该日,遇节假日顺延)期间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鉴于201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1.50%,因此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5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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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在本基金既定收益率水平一定的前提下,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上调后,华安中证银行B份额的资产分配份额将相应减少;
2、本基金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中证银行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