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4日起正式生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股指期货,为进一步明确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下,本基金应遵守股指期货投资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28日起,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表述进一步完善如下:
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四、投资限制”中的
“1、组合限制
……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完善表述为:
“1、组合限制
……
(15)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公司将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5年9月28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登载于公司网站。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