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为使持有长期停牌股票的基金估值更加公平、合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4月2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长安汽车(股票代码:000625)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在确定指数时采用中证协SAC 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在长安汽车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