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15年3月2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70,023,750.00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月20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87,006,048.76份)的59.2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70,023,75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5年3月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资产承担。
经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
金额(单位:元) |
律师费 |
40,000 |
公证费 |
5,000 |
合计 |
45,000 |
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3月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调整赎回费率的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自2015年3月5日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原赎回费率及修改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1、本基金的原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180天 | 1.5% |
180≤Y<1年 | 1.2% |
1年≤Y<2年 | 0.7% |
Y≥2年 | 0 |
注:一年指365天,依此类推
2、本基金修改后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90天 | 1% |
90≤Y<1年 | 0.5% |
Y ≥1年 | 0 |
注:一年指365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附件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