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中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了解基金电子支付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服务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投资人
乙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服务网站:www.huaan.com.cn
客服热线:40088 50099
客服E-mail:service@huaan.com.cn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投资人:指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2. 电子直销交易账户:乙方电子直销平台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平台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投资人可同时拥有多个电子直销交易账户。
3. 货币基金:本协议所指货币基金包括乙方旗下管理的“华安汇财通货币基金(000709)”。
4. 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投资人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以电子方式提出申请,要求乙方将其名下的指定电子直销交易账户内指定数量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指定签约商户名下的基金交易业务。
在华安-电信合约机支付项目中,即客户授权乙方用客户申购华安汇财通货币基金的份额,在通讯服务协议期内(24个月),向上海电信支付购机款项及固定月套餐费用。
5. 交易密码:投资人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进行基金交易时,用于身份验证的密码。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上海电信购买商品或服务,生成订单后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服务”支付相关款项。
签约商户将订单信息提交至乙方电子直销平台。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使用“交易密码”对订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信息、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数量、支付使用的电子直销交易账户、用于支付的货币基金份额数量、支付的时间与日期)进行确认并提交支付指令。
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支付指令和确认的订单信息,冻结甲方名下的指定电子直销交易账户内的指定数量的货币基金份额,并按照经甲方确认的订单信息将前述冻结的货币基金份额分期过户至指定签约商户名下。乙方应于每次支付后向投资人和上海电信告知处理结果。
乙方只接受并完全按照经投资人确认的订单处理相关货币基金份额过户交易。乙方不对订单信息进行实质上的校验,也不参与订单后续相关商品与服务的交付以及可能发生的甲方与商户之间纠纷的处理。客户所冻结的货币基金份额将定向用于支付电信合约计划所包含的购机款及基本月套餐,在合约计划内(24个月)该部分货币基金份额不可赎回,不可参与其他类型基金交易。
合约存续期间产生的货币基金份额收益归客户所有。协议期满,如有货基份额结余,将自动赎回至客户银行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对提交的支付指令经乙方确认后不得修改或撤销,乙方只根据商户的退款指令对乙方的货币基金份额进行解冻处理。甲方同意,商户发送的退款指令为经甲方与商户协商一致的指令,乙方不对退款指令进行实质上的校验。
第三条、 风险提示
如甲方申请使用乙方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服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并能够承受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支付过程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支付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甲方的网上支付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 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支付时间或支付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 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 由于网络通信系统、签约商户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甲方支付失败。
9. 如产生货币基金暂停计价、货币基金非正常运作、可用份额不足、基金账户冻结等情形,甲方可能无法使用本服务或造成支付失败。
前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受理条件
1. 甲方已经是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进行货币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2. 【电信签约用户】。
3. 甲方与乙方通过乙方服务网站以电子方式签订本协议。一经甲方在乙方服务网站上就本协议点击“[我接受并同意上述条款]”,即视为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关于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的有效合同条款。
第五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清楚地了解使用乙方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服务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乙方所管理的基金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4. 甲方保证系单独使用乙方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服务,而不与他人共享。
5. 甲方确保其用于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设备被他人盗用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支付指令以保存于乙方数据库中的数据为准,并作为进行支付申请的唯一和最终证明,除非因人为原因故意对其作不适当的删改。
7. 凡是使用甲方“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支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或合法有效授权办理的有效支付。因甲方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失密或关键设备被盗用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者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关键设备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并要求乙方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9. 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0. 甲方对其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行为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损失。
11.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 甲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识别凭证、“交易密码”的设备,乙方建议甲方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乙方对任何支付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一切使用甲方身份识别凭证、“交易密码”、进行的支付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支付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时,甲方应使用乙方指定的软件或设备。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14. 乙方保留的甲方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的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支付行为的最终证明。
15. 对于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所述乙方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不得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任何要求。
16. 甲方不得恶意或欺诈使用本服务,甲方承诺提交的任何支付指令均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
17. 在提交支付指令时,甲方的货币基金份额应足额可用。
第六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服务相关系统的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甲方的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乙方保留相关电子数据并作为甲方支付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资料、支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前述资料为服务之目的在乙方公司内部之用途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服务。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受到黑客攻击或电子病毒侵害等问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利益,乙方采用安全管道方式通过网络传输资料,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也无法保证服务平台不被恶意攻击或绝对不受电子病毒的侵害,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受理货币基金份额电子支付申请。
6. 因甲方软件、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通讯故障,而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完整地收到甲方申请信息的。
7.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而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损失的。
8. 因甲方与签约商户之间发生纠纷,由此导致损失的。
9.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为业务便利之目的,乙方保留单方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将通过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提前进行告知,甲方对于乙方不时发出的本协议修改或增补告知承担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在修改告知之日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同该等修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经适当提前通知后,甲方可不时发布本服务相关的业务规则或对相关的业务系统进行更新。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乙甲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违背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方关闭基金电子交易业务或基金账户。
d) 甲方通过柜台或电子方式撤销电子直销交易账户。
e) 乙方电子直销平台不再继续担任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销售人。
f) 任何一方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对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会或可能损害基金或本方或任何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g)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h)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i) 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规定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委托服务网站对本协议予以确认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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