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14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07号)和2014年7月2日《关于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4】674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本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其他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4年7月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199200、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但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分配风险、基金合同终止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详情请查阅: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