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539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3日起正式生效。为了更充分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本基金2014年第2个运作期起,调整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安排并开通“约定赎回”业务,同时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增加“约定赎回”业务的相关表述。
一、集中申购期调整
本基金现行集中申购期安排为每一运作期结束之后第1个工作日(含)起连续3 个工作日的期间。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指每个运作期结束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因此,为满足投资者申购需求,基金管理人决定自本基金2014年第2个运作期起将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为4个工作日,即集中申购期的确定方法调整为:“每个运作期结束之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含)起连续4个工作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集中申购期。”
上述规则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七、基金的运作期与集中申购期”和“十、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部分予以修订。
调整后,本基金2014年第2期的集中申购期为【2014年3月28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和2014年4月2日】,第3期的集中申购期为【2014年6月27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和2014年7月2日】,第4期的集中申购期为【2014年9月29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8日和2014年10月9日】,各期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二、基金份额约定赎回
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时,约定在指定运作期期末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期末自动赎回其指定的基金份额。
三、约定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场所
投资者可于本基金2014年第2期集中申购期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办理约定赎回业务,即本基金2014年第2期的约定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2014年4月1日和2014年4月2日】(期间集中申购业务照常办理)。在法律法规允许及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约定赎回业务的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以下渠道办理约定赎回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约定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1、指定运作期和约定赎回日
目前,本基金约定赎回业务的指定运作期为一个运作期,即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后确认的本基金份额,将在最近一个运作期末自动赎回。约定赎回日为最近一个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2、约定赎回代码
本基金约定赎回代码为000568。
3、约定赎回申请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通过约定赎回代码(000568)集中申购本基金,即表示投资者同意在下一个运作期末自动赎回申购的该部分基金份额。通过约定赎回代码申购的基金份额将根据申请金额,分别确认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其他业务规则与通过基金代码集中申购本基金保持一致。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部分增加以下内容:
“十五、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
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时,约定在指定运作期期末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期末自动赎回其指定的基金份额。”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同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了同样修改。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开通约定赎回业务后,集中申购业务照常开展。集中申购业务需填写基金代码,投资人可自行选择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约定赎回业务代码为000568,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30,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31。投资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正确填写相关的业务代码。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所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和集中申购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因此,本基金运作期及集中申购期相关时间安排以本次及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2月13日公布的《2014年度季季鑫运作期安排的预告》仅供参考。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2014年第2期集中申购期调整和约定赎回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基金2014年第1期赎回开放日及2014年第2期集中申购开放日相关安排的,请阅读刊登在2014年3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上的《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1期赎回开放日及2014年第2期集中申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集中申购、约定赎回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七、咨询方法
投资者可访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