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17: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60.19%,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3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了《关于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1026号),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1、全文
原文: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拟修改为: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二、释义”部分
原文:
“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拟修改为:
“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
原文: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四)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在不改变本基金双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拟修改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四)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首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不受此限,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五、基金的备案”部分
原文: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1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1,000万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运作期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内日返还给投资者。
出现上述情况时,在被暂停的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再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若集中申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再下一运作期的运作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若连续三期出现上述运作期暂停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1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1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出现上述情况且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最近一个运作期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份额。
以上事项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六、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
原文: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
(七)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拟修改为: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但不超过5个工作日(首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不受此限,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七)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下一个运作期首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
原文: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在不改变本基金双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
拟修改为: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
四、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3年12月3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改《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并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六期运作期结束之次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双月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2、《关于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1026号)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