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5-23 08:30:00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重要提示

  1、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安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信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4月25日证监许可【2013】590号文核准的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安信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5月23日起,由《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开放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6、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1.00 元。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代码为“521002”,场外集中申购代码为“519002”。

  7、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集中申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8、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或,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9、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集中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集中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的适用费率具体如下:

单笔集中申购金额(M) 集中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10、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11、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申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12、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投资人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拆分是指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后,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使得基金份额净值相应调整。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等进行公告。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3年5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15、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199200、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集中申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集中申购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集中申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详细请查阅:华安安信消费服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