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场内简称:华安300) | ||
基金主代码 | 160417 | ||
基金运作方式 |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6月25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
申购起始日 | 2012年7月23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2年7月23日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2年7月23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场内简称:华安300) |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A(场内简称:华安300A) |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B(场内简称:华安300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60417 | 150104 | 150105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 是 | 否 | 否 |
注:
1、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安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安300A份额和华安300B份额不单独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本基金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华安300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华安300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2% |
100万≤M<300万 | 0.8% |
300万≤M<500万 | 0.4%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注: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各销售机构如有申购费优惠活动,以各代销机构公告为准。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华安30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年≤N<2年 | 0.25% |
N≥2年 | 0 |
注: 1、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2、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本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00元(含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