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0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1月12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的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12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
8、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②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③ 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龙头企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本公告)。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单笔认购份额必须在100万份以上(含10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3、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及各地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或已有发售代理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9、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20、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详情请参考:上证龙头企业ET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