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2011-11-16 19:48:50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在直销电子交易方面的处理流程,根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特订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在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支付机构、发卡银行皆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电子交易”仅指通过电子通讯手段(包括:网上、电话、手机)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交易业务的方式。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仅指从事电子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系统”)从事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指“手机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手机站点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手机站点(以下简称“手机系统”)从事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指“电话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话系统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话系统(以下简称“电话系统”)从事基金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指“支付机构”仅指经本公司指定授权、并与本公司有合作协议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可以是发卡银行本身。投资者从事电子交易时,资金往来均应通过支付机构划付。

    本规则所指“发卡银行”仅指经支付机构指定授权、并与支付机构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发卡银行允许其借记卡持有人,通过支付机构办理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相关资金结算业务。

    凡从事电子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电子交易服务协议、风险揭示文件以及开展相关业务所要求需的文件。

    凡从事电子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支付机构和/或发卡银行签订支付服务和/或资金结算相关协议。

    第二章 基金账户

    投资者从事电子交易,必须已开立基金账户,且已与支付机构和/或发卡银行签订支付服务和/或资金结算相关协议。

    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或指定合作支付机构的指定网点开立基金账户,并在开立基金账户时一并签订支付服务和/或资金结算相关协议。

    开立基金账户时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并接受本公司或合作支付机构以本公司认可的方式验证身份。

    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之前,必须已经认真阅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且对其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投资者在办理电子交易业务之前,必须完成“风险测试”明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完善证件有效期、职业等销售适用性规定以及反洗钱规定中要求的信息。

    第三章 交易账户

    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电子交易时将自动为该投资者分配电子直销交易账户。

    一个电子直销交易账户必须对应一个资金账户,即投资者在发卡银行开立的、通过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收付的借记卡账户。

    投资者可使用多张借记卡(不同发卡银行的,或通过不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收付的)开通多个电子直销交易账户与其同名的唯一基金账户关联。每个交易账户的管理、交易的申请与受理、基金份额的登记项目独立。

    若投资者电子直销交易账户的状态不正常,则无法使用该交易账户,也不能对该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进行任何操作;若投资者没有状态正常的电子直销交易账户,则无法进行基金直销电子交易。

    第四章 电子交易的开通和关闭

    开通或关闭电子交易可通过网上系统或指定合作支付机构的指定网点办理,其确认以本公司的认定为准。投资者相关电子直销交易账户中有基金份额余额,或有当日未处理完成的委托,或有赎回资金在途时,本公司不受理关闭电子交易的申请。

    投资者基金账户冻结时,本公司不受理电子交易开通和关闭业务。

    投资者一旦开通电子交易,即默认开通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

    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不可单独开通或关闭,投资者可以在开通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的基础上增加开通手机交易并签订有关协议,或单独关闭手机交易。

    开通手机交易可通过手机系统办理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由客服人员为其办理,关闭手机交易只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由客服人员为其办理。

    投资者在未开通电子交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司柜面、网站、电话、手机办理查询业务;投资者关闭电子交易后,仍可通过本公司柜面、网站、电话、手机办理查询业务。

    第五章 投资者信息变更

    投资者只可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办理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BP/手机、E-mail地址等账户信息的变更。账户信息的变更将实时生效,若投资者当天在代销机构也进行过信息变更,则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投资者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不允许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自助方式)进行变更。

    基金账户冻结时,不受理任何账户信息变更。

    投资者银行账户的变更,因支付机构、发卡银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见电子直销换卡业务的流程。

    第六章 基金账户密码

    基金账户密码可分为“交易密码”、“查询密码”两种。“交易密码”用于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办理交易业务;“查询密码”用于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办理查询业务。只有从事电子交易的直销投资者才能使用“交易密码”。

    “交易密码”与“查询密码”均为6位数字。建议不要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如:6位相同数字、6位顺序数字等。

    “交易密码”与“查询密码”初始均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不足六位的前面以“0”补齐,字母、汉字以“0”代替。当投资者首次登录网上系统或电话系统时需要修改初始密码后才能进行其它操作。使用初始密码无法开通手机交易或登录手机系统。

    投资者基金账户密码变更只能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办理,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投资者连续六次输错密码,则该密码将被锁定。投资者也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由客服人员人工解锁。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由客服人员为其办理密码挂失业务。密码挂失后不能解挂。“查询密码”可重置为初始密码;“交易密码”只能补办新密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并以快递的方式送达投资者手中。

    投资者密码的修改、挂失、重置、补办、锁定/解锁,本公司均留有记录。

    第七章 登录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进行交易、查询相关操作。

    凡使用投资者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被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或合法有效授权办理。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投资者的每一次登录及每一个关键操作,本公司均留有记录且以本公司所留记录为准。上述记录将作为进行基金交易申请的唯一和最终证明。

    第八章 认/申购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认/申购资金支付上限以相关支付机构或发卡银行的限定为准。若因投资者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或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认/申购资金支付的,则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无效。

    投资者若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认/申基金的类型给与投资者必要的提示,以便投资者理性确认自己的投资行为。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购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提出撤销申购申请。本公司在撤销申购申请确认后,将通知支付机构对于申购资金做出相应处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和已确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若因为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申购申请未得到任何支付结果,投资者可发起对申购申请结果的查询。

    第九章 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

投资者可根据赎回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撤销赎回申请。已确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划入登记该等赎回基金份额的电子直销交易账户相对应的资金账户中。在赎回资金划出日,若因投资者资金账户状态异常、账户信息不符、其它信息或非系统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赎回资金划转的,则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将暂时留存在本公司,待上述问题解决后或存在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后划转。

从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确认起,至赎回资金到账之前,投资者不能对登记该等赎回基金份额的电子直销交易账户,以及相对应的资金账户进行任何变更操作,否则将对赎回资金的划转造成影响。

禁止赎回资金划入与基金账户不同名的银行账户。

第十章 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者可根据转换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和手机系统撤销转换申请。已确认的转换申请不能撤销。

本公司根据T日转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转出金额,收取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申购费的差额后,再根据T日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转入份额,然后为投资者调整相应的基金份额。

第十一章 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交易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和定期定额转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电话系统创建、修改或撤销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交易计划。

若投资者选择的定期定额交易的支付计划不能获得发卡银行“自动扣款”服务的支持,则投资者无法使用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但定期定额赎回和定期定额转换业务仍可使用。

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所指定的间隔周期、交易时间、交易类型和交易的具体内容为投资者生成相关交易委托。所生成的交易委托是根据投资者的真实交易意愿和指令形成,交易一旦完成则不可撤销。

本公司将根据“就近原则”,即在距离定期定额交易计划创建时间最近的,能够满足投资者指定交易时间要求的交易日(若遇非交易,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交易日),为投资者生成相关第一笔交易委托。

若遇投资者指定的交易时间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交易日为投资者生成相关交易委托。

第十二章 预约交易

预约交易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赎回和预约转换。预约有效期从预约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创建、修改、或撤销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赎回和预约转换交易计划。

若投资者选择预约交易对应的支付计划不能获得发卡银行“自动扣款”服务的支持,则投资者无法使用预约认购、预约申购业务,但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赎回和预约转换业务仍可使用。

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所指定的预约条件、交易类型和交易的具体内容,在满足预约条件的情况下为投资者生成相关交易委托。所生成的交易委托是根据投资者的真实交易意愿和指令形成,交易一旦完成则不可撤销。

第十三章 交易费率

基金电子交易的费率,按照各个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布的电子交易费率,以及本公司公布的与各个支付机构、发卡银行相关的电子交易费率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本公司保留对电子交易费率进行修改的权利,费率的修改将向所有投资者公告,并按照公告中规定起始时间开始执行。

第十四章 转托管

投资者只可通过网上系统办理转托管转入业务。

第十五章 变更分红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电话系统、手机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分红方式的变更将于T+1日确认。

第十六章 资金结算

投资者采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交易相关资金应通过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机构、发卡银行进行划付。不同的支付机构,不同的发卡银行,相关的支付限额、划款费用、资金处理时间,以及享受的交易优惠费率会有所差异。投资者在选择支付机构和发卡银行时应充分注意相关提示。

第十七章 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手机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账户资产、交易申请和确认结果等。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系统查询基金信息、账户资产、交易申请和处理结果等。

第十八章 交易时间

T-1日15:00(不包括15:00)至T日15:00(包括15:00)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归为T日交易委托,T日15:00(不包括15:00)至T+1日15:00(包括15:00)的基金交易申请委托归为T+1日交易委托,以此类推。

投资者T日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交易申请可在当日交易时间段内撤销;基金认购申请不可撤销;定期定额申请可以随时撤消;预约交易申请可在交易被触发生效之前撤销。

本公司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查询服务和电子交易服务。

第十九章 风险

如果投资者使用电子交易,投资者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且能够承受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本公司已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尽管如此,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公司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电子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投资者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投资者自身终端设备的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8)由于网络通信系统、银行结算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基金交易失败。

对投资者的电子交易,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行为的证明。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所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投资者应予以认可。

第二十章 附则

相关业务的电子交易费用由各基金公开文件约定。

本规则构成《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合同、相关业务规则。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