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富利货币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现金富利货币”)赎回款转认购业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特订立本业务说明。
第二条 本业务说明所指“赎回款转认购”是指投资者在认购本公司新发基金时,将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旗下华安现金富利货币的资金直接认购新发基金,即投资者赎回原先所持有的本公司华安现金富利货币的资金不回到投资者资金账户而直接参与新发基金的认购。
第三条 新发基金的认购申请日期为华安现金富利货币的资金到账日,即为发起赎回申请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T+1日。
第四条 新发基金的认购申请金额即为所赎回华安现金富利货币的资金。
第五条 赎回款转认购业务中投资者所赎回的基金须为华安现金富利货币,不得为本公司旗下任何其它基金。
第六条 投资者赎回本公司旗下华安现金富利货币的交易和认购新发基金的交易属捆绑交易,其中华安现金富利货币赎回交易属主交易,新发基金认购属从交易。若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撤销赎回申请,则整个交易将统一撤销,本公司将按投资者撤单进行处理。认购交易不得单独撤销。若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在赎回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按比例部分确认的情况,则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及其所从属的认购交易申请将不再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七条 本公司从新发基金开始公开发售日至新发基金认购截止前一交易日受理赎回款转认购业务。新发基金开始公开发售日的赎回款转认购业务中的赎回资金参与新发基金公开发售首日的认购。鉴于新发基金认购结束日的不确定性,本公司有权在投资者成功赎回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却无法有效认购新发基金的情况下,直接按基金的一般赎回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赎回款项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上。若赎回确认金额小于最低认购金额限制而导致无法成功认购新发基金,同样直接按基金的一般赎回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赎回款项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上。
第八条 若新发基金实行按比例配售,投资者华安现金富利货币的赎回款中未参与配售部分将按新发基金的一般认购情形处理,本公司将在新发基金合同成立后将相关未参与配售部分款项退回到投资者资金账户上。
第二章 直销柜面交易(含传真交易)
第九条 在投资者选择以直销柜面交易(含传真交易)形式进行赎回款转认购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需在交易时间截止前提交一份填写完整并经其本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明确赎回款转认购申请)。
第十条 本公司投资顾问或销售人员将负责处理后续事宜。投资者可根据新发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新发基金的认购确认情况。
第三章 电子交易
第十一条 在投资者选择以电子直销交易形式进行赎回款转认购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事先与本公司达成基金电子交易的相关协定,同意并遵守该协议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本公司网站仔细阅读本业务说明后,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点击“赎回转认购”选项,输入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委托份额并确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赎回款转认购指令。
第十三条 在赎回华安现金富利货币的资金到账日,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赎回款转认购指令为投资者进行新发基金认购申请,投资者可根据新发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新发基金的认购确认情况。
第十四条 本公司基金电子交易平台从新发基金公开发售日至新发基金认购截止前一交易日接受赎回款转认购业务的预约申请。预约日期必须为新发基金开始公开发售日至新发基金认购截止前一交易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提出赎回款转认购业务的预约申请时,本公司不对投资者账户中华安现金富利货币的可用份额进行冻结。到达预约日期,如遇投资者账户中华安现金富利货币的可用份额不足,则赎回款转认购交易失败。
第十六条 如遇新发基金认购提前结束,则本公司将在新发基金认购结束日的前一交易日,为投资者触发所有有效的赎回款转认购业务的预约申请(包括未达到预约日期的预约申请)。相关赎回资金参与新发基金最后一日的认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业务说明构成《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本业务说明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业务说明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十九条 本公司保留本业务说明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业务说明作出合理的修改。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