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顺封闭基金基金合同(2007-09-26)
2004-11-16 00:00:00 来源: 字号: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该等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根据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详见第八、九、十、十一章)。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本基金合同和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合法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详情请参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