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 93号)和本公司管理的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管理的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现将以上基金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限制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遵守各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限制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
(一)投资比例的限制
1、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6、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信用等级的限制
1、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应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3、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三、风险控制措施
鉴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量化模型分析、投资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等方式,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四、信息披露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金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及时、充分地披露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信息。
五、相关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申购本公司旗下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本投资方案。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