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通知
(附件二)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 表决票应于2005年11月15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本基金管理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邮政编码200120)。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不计入出席表决权数之内。
三、 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择其一计算,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无效票处理,但应当视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入表决权内。
四、 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不计入出席表决权数之内。
1、 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的;
2、 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3、 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的。
五、 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意见无效,在计算表决权数时,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但应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应计入出席表决权数之内:
1、 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 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
3、 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