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配置比例和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第三条约定:“(本基金)投资于国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转变为完全投资于股票的指数增强型基金”。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已不做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经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
将“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和国债”修改为“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指数成份股”;
二、
将“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75%,国债投资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其余基金资产为现金”修改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5%”,并相应删除“国债投资原则”、“国债投资组合构建”以及“如跟踪偏离度源于国债投资部分,并且不是由于国债的积极投资造成,基金经理将不采取调整措施”等相关规定;
三、
将“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修改为“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
四、
将“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修改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五、
将业绩比较基准由“75% ×上证180指数收益率 + 2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修改为“95% ×上证180指数收益率 +
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发布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