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7号文件批准,于2004年7月1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4年8月1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总额为1,130,461,912.15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8,857.93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04年8月1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开立的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61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130,480,770.0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从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4年8月2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在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在确定了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的日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始办理日之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