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案例展播|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广东省首例“自洗钱”案件判决——广东惠州张某强、张某兰毒品自洗钱案
2021-10-18 00:51:27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字号:

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新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洗钱罪罪名设立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涉及自洗钱、行为方式、“明知”要件和罚金刑等问题,特别是将自洗钱入罪,这是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对洗钱罪进行历次修订过程中的最大“亮点”,突破了传统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事后不可罚),体现出与时俱进和合理调整的刑事立法立场,是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制中的重大进步。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

  广东省首例“自洗钱”案件判决

  ——广东惠州张某强、张某兰毒品自洗钱案

  ★案情简介

  张某强于2019年开始多次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含毒品成份的“咳宝”药水,自行用白开水和“咳宝”药水进行勾兑后装入空瓶子贩卖牟利。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张某强及其妻子张某兰多次向赖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方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上述药水,并通过张某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然后张某强通过微信提现或转账等方式,将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多次转至其名下银行卡账户及妻子张某兰名下微信、银行卡账户内,再交由妻子张某兰通过定期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2021年9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张某强、张某兰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八万元。继续追缴二人犯罪所得,缴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利用微信账户接收毒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张某强利用其微信账户共接收毒资92.48万元,其中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共接收微信账户转入的毒资共计9.6万元人民币;张某兰利用其微信账户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接收毒资0.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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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方式转移非法所得。张某强、张某兰微信账户资金来源主要是赖某某、陈某某等吸毒人员的微信账户或银行账户,吸毒人员银行账户交易的单笔金额是150元或300元的整数倍;银行账户交易在夜间活跃度较高;银行账户开立地区、主要交易地区是涉毒高风险地区。

  在接收一定资金(1-2万元)后,张某强、张某兰通过提现或者转账方式划转至两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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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过银行转账、定期存款、购买理财等方式掩饰、隐瞒贩毒所得。张某强通过微信账户收取的毒资,有67万元通过微信提现、银行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过渡到张某兰银行账户,其中4万元分二次提现到银行卡后与之前毒资合计11万元被存入定期,随即张某兰将部分非法所得资金、定期存款到期资金、理财赎回资金等一同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张某兰在2021年4月1日,将流入毒资1万元,连同之前的定期存款到期资金、到期理财产品赎回资金,用于购买另一理财产品,合计金额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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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方合力推进自洗钱

  (一)人民银行构建跨部门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协调多方研判案件线索。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指导下,人民银行惠州中支与惠州市公安局签订联合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合作备忘录,互设培训讲堂,开展联学共建,明确毒品洗钱罪侦查的重点突破方向。同时,通过深入开展反洗钱调查,针对案件线索多次组织“检警银”三方联合研判,紧扣《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时间节点,对该案中“自洗钱”认定、证据收集等进行充分沟通,形成洗钱犯罪资金分析报告,有力支撑案件侦查、起诉、判决。

  (二)金融机构主动移交涉毒案件线索,有效发挥金融情报职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通过对辖区重点机构开展“一对一”指导等方式,着力强化辖内金融机构资金监测分析能力。本案中,辖区某银行机构在日常监测中有效发现该涉毒案件的可疑交易线索,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共同分析后认为该线索涉毒洗钱指向性明确,随后即通过人民银行及时移交至公安机关,为案件侦破争取了宝贵时间。

  (三)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牢牢锁定“自洗钱”证据链条。公安机关在收到该可疑线索后主动出击,立即对张某强等开展立案侦查。在涉毒调查中发现其同时具有“自洗钱”行为时,与人民银行一同开展涉案账户资金调查,通过资金分析、交易记录查阅等厘清毒品犯罪嫌疑人“自洗钱”的主要手法和路径,牢牢锁定洗钱犯罪证据,并在案件侦破后,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不断完善“自洗钱”证据体系。检察机关以用足用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职能为抓手,加大业务指导,持续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和审前主导、能动司法作用,牵头组织召开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还通过口头、书面提出侦查意见等形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案例评析

  该毒品案件是全省首例“自洗钱”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施行后,“自洗钱”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增大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直接威慑所有洗钱行为参与方,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预防、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检警银”三方部门遵循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检警银互动,牢牢坐实洗钱犯罪证据,最终扫清了自洗钱入罪“路障”,切实彰显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质效,为持续服务保障全省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