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17年11月20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9,491,228.08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0月26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7,261,563.26份)的71.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9,491,228.0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大会议案。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1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资产列支,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 金额(单位:元) |
律师费 | 40000 |
公证费 | 10000 |
合计 | 50000 |
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1月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相关安排如下:
1、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年管理费率从0.6%降低到0.3%,将基金年托管费率从0.2%降低到0.1%。
2、降低本基金赎回费率
变更前: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90天 | 1% |
90≤Y<1年 | 0.5% |
Y ≥1年 | 0 |
变更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7天 | 1.5% |
7天≤Y<30天 | 0.75% |
30天≤Y<1年 | 0.1% |
Y ≥1年 | 0 |
其中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大会议案及议案说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自2017年11月22日起生效。具体修订详见本公司2017年10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附件《<关于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本公司将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的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附件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