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2-15 08:50:00 来源: 华安基金 字号:

重要提示


  1、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01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类别是股票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8、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刊登在2017年2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1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7、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详情请查阅: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